一,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,應予支持。(1)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(shí)際生活水平的;(2)因子女患病、上學(xué),實(shí)際需要已超過(guò)原定數額的;(3)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。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。
法律依據: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(wèn)題的若干具體意見(jiàn)》第十八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
一,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,應予支持。(1)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(shí)際生活水平的;(2)因子女患病、上學(xué),實(shí)際需要已超過(guò)原定數額的;(3)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。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。
【案件】原告訴稱(chēng):2005年5月,被告與XXX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,馬天由馬某撫養,被告每月給付原告250元撫養費。因近年來(lái)物價(jià)不斷上漲,原告隨著(zhù)年齡增大消費也不斷增加,原判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(mǎn)足支出,且被告工資收入已增加,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增加至500元。
被告辯稱(chēng):目前家庭負擔很重,請求維持原判的撫養費標準。
被告已按XXX民事判決書(shū)所確定的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3000元的義務(wù)履行至2009年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(guān)于適用簡(jiǎn)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》第十四條的規定,本案經(jīng)【案件焦點(diǎn)】被告是否應該增加撫養費
【評析】法院主持調解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(xié)議:
一、被告自愿從201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馬天撫養費4800元至馬添銘成年,并于每年元月一日履行當年的支付義務(wù)。
二、2009年5至12月原告馬天的撫養費用,被告自愿每月增加150元,共計1200元,于2009年年底之前付清。
本案受理費700元,減半收取350元,原告自愿負擔50元,被告自愿負擔300元。
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(xié)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(xié)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【審理】上述協(xié)議,不違反法律規定,法院予以確認。
【總結】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(wù),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(wù),當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(wù)時(shí),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。
在現實(shí)生活中出現非婚生子女的原因是比較多的,其中比較常見(jiàn)的原因是,男女雙方未婚同居,依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規定,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,那么非婚子女的撫養費法律怎么規定的? 寶山婚姻律師
依據婚姻法的規定,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,非婚生子女扶養費可按婚生子女的標準確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
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。
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,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。
《關(guān)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(wèn)題的若干具體意見(jiàn)》
子女撫育費的數額,可根據子女的實(shí)際需要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(shí)際生活水平確定。
有固定收入的,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。負擔兩個(gè)以上子女撫育費的,比例可適當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過(guò)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
無(wú)固定收入的,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(yè)平均收入,參照上述比例確定。
有特殊情況的,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。
依據婚姻法的規定,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,非婚生子女扶養費可按婚生子女的標準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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